案例分析: 2006年,劉某購買了位於豐台草橋新園一區的戀日嘉園二期住房,後又向社區購買了地下車庫停車位,並交納了管理費。2008年10月22日晚10點,劉某將車停入社區地下車庫,不料下車時頭撞到車位右上方排風管道裸露在外的角鐵支架,頓時鮮血直流。醫院診斷為頭皮外傷,劉某為此休假2個月。出院後,劉某將開發商華野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物業華野家園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4.2萬元經濟損失及5000元精神損失費。
案例點評: 豐台法院認為,《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規定,汽車庫內室內最小淨高微型車、小型車為2.2米,而劉某所停車輛的地下車庫內排風管道限高僅1.55米,開發商的設計違反了《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的規定,沒有達到限高標準,致使劉某碰傷,開發商及物業理應作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