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柳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廣州市某社區8棟701室。老兩口在澳大利亞女兒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物業管理員上門收取物業管理費,黃先生講:我們半年都不在家,不應該交物業管理費,於是跟物業公司產生了糾紛,為了收取物業費,物業公司將柳先生告上法院。
案例點評: 法院判決,柳先生應交物業費。 第一,所擁有的空置房僅僅是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空置,並不意味著整個所有建築物在空置著。實際上雖然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專有部分在空置,但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用部分仍然在運行,使用之中,而物業管理費的支出目的就是要維持、保證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運行,使用,維修和保養,如果物業管理費用缺乏來源或者減少,就不能使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運行,使用,維修和保養得到維持和保證。 第二,當部分業主將物業建築物空置後,並不意味著就可以減少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服務的工作量。並不意味著可以減少維持,保證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運行,使用,維修和保養的工作量,電梯,高低壓配電設備,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設施等共用設備,設施仍然要投入正常運行,仍然需要維修和保養;保安的值勤,巡邏,安全檢查等工作量也不會減少;清潔衛生,環境綠化等等物業管理的管理服務工作量一樣也不會因部分業主的物業建築物空置而有所減少。 第三,造成業主的物業建築物的空置責任在於業主本身,而並非物業管理公司無理阻撓不讓業主投入使用,因此,空置房的責任不在於物業管理公司。 第四,減免物業管理費用對未空置物業建築物的業主來說是不公平的。雖然物業建築物空置,但空置房的業主仍然在享受著因物業管理的優質服務而帶來的物業建築的保值和增值的經濟成果。 |